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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合同的成立是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并不是意思表示一致后就成立,并且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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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寄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 保管合同的特征是: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1)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雇主等;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2)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以劳动行为作为劳动合同标的,要求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本身便是劳动合同的目的。(3)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规定:中国《劳动法》第2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可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4)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劳动力有自然老化的过程,劳动力有自己再生产的特征。劳动者自身老化的需求和劳动能力再生产的需求都需要通过劳动者的劳动来满足,因此成为劳动合同不可或缺的内容。(5)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实现劳动过程,而不是支付劳动成果: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实现劳动过程。(6)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属性和非强制性: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时,必须按照使用者的时间安排,按照使用者的要求完成劳动过程,必须接受使用者的指示。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劳动者的人身不能强制。(7)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持续性: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持续性源于劳动者劳动力再生产的自然属性。这种持续性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间,即使劳动者没有向使用者提供劳动,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向使用者提供劳动报酬的要求权,使用者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②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使用者对劳动者负有相应的责任。(8)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定性:合同的基本意义在于当事人双方的合,这在劳动合同中也是一样的。不同之处在于动合同的内容更具法定性。
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2管合同不转让保管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保管合同是自保管物交付之日起成立的实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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