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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法院审查夫妻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法院通常判决不准离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案的案件,在判决书生效后六个月之内不能起诉。(二)、另...
法院一般会依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法院会综合衡量父母双方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教育水平、是否有不良嗜好,以及孩子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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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抚养权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如果孩子在哺乳期(哺乳期是指女性生产后至其孩子满周岁期间)的抚养权归女方;孩子超出哺乳期年龄的,以家庭经济条件和双方工作,人品情况为依据判定抚养权的归属。孩子的抚养费原则性双方各承担一半(抚养费总额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孩子的教育、重大疾病费用另外计算。一方取得孩子抚养权,另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如果申请法院判决,需要准备诉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孩子的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明确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两种抚养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分“有固定收入的”和“无固定收入的”两种情况。然而,上述抚养费的计算方法应受“子女的实际需要”原则的制约,因为未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只要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即可,如果支付能力有余,可以适当提高抚养标准,这也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但是,所提高的标准不应没有限度。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收入畸高,另一方在抚养子女时便会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计算方法,按照对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计算抚养费,这样一来抚养费的计算数额可能达到月几十万、上百万元,远远超出子女生活的实际需要。法院在审理抚养费案件时,对上述情况一般不会支持,因为它偏离了抚养费的立法理念。
(一)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上面的标准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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