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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主要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的期限确定。具体标准如下:1。累计缴费...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足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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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失业后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但不能一直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期限为:1。失业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足1年、5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不足5年、10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0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2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可享受2个月的失业救济待遇,缴费满2年后可领取4个月的失业救济金。此类推,最多可领取24个月,即2年。3、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重新计算缴费时间。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可与应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1、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六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九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满四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5、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一个月,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政策依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九届人代会第53号公告)第二十一条200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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