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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
妨碍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持有,运输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卡持有,运输的,数量累计在十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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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刑法》177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10万至100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规定了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的量刑标准: 1、违反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0万元罚金; 2、犯罪数量达到巨大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20万元罚金。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数量认定标准为: 1、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2、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3、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4、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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