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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下,情节轻的!关在里面的人是非常希望得到外面的人情况和帮助。唯一能探视会见就是律师。...
检察机关不批准取保候审时,会通知当事人具体原因。如果可以改变,他们仍然可以在改变后继续申请取保候审。如果不能改变,取保候审不会以人的意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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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刑罚处罚。关键要看取保候审期满后,法院作出有罪还是无罪,罪重还是罪轻,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 1、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这与判不判刑是没有关系的; 2、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3、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之犯罪嫌疑人
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都可以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服检察院取保候审认为批捕应该向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来提出申诉,嫌疑人对检察院批准逮捕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但该项权利缺乏缺乏实质程序保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这属于办案机关自我纠错的程序,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一旦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很难做出自我否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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