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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仅有房子无当地户口的,可以认定随迁子女。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本省外县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
1、对于仅有房子无当地户口的,可以认定随迁子女。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本省外县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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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工作人员转移儿童是指户籍登记在外务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工作人员的父母转移到输入地的城市、城市(同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国家也有相关规定: 家长必须满足基本条件。也就是说,家长在当地有稳定的工作,有稳定的住所,有稳定的收入,缴纳各种保险,家长是这个地方的常住人口,尽管不是户籍人口。 符合这种情况的监护人,其孩子属于搬迁孩子,将来的学校可以根据当地搬迁孩子的政策入学或参加升学考试。
未成年子女的户口不能单独迁移,应在监护人(父母等)迁移户口的同时随迁: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劳动合同等证件及资料(除前两项外,其他根据迁移类型,选择交验);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出户口(子女随迁的,填写随迁单),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以购房入户的方式迁入,包含子女等直属亲戚是可以随迁的。 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入户申请书;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 (2)申请人的房产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书; (3)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国土部门有关证明、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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