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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
1、具体根据案件收费,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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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要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都有讨债的权力,不论时间长短。但法律规定超过约定还债期限两年或最后一次讨债后超过两年的,法院不会受理其归还欠款的诉求,也就是说法律上不再保护超过诉讼时限的债权,在法理上认为债权人已经自动放弃了讨债的权力。虽然法律上规定法院不受理超过诉讼时限的民事诉求,但不等于债权人失去了讨债的权力。
按照《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的规定,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格,按照下列比例累计支付: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按2、5%支付;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按2%支付;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支付;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支付;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按0.9%支付;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8%支付;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0.7%支付;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按0.6%支付;10.超过2000万元的,按0.5%支付。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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