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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近年来,由于有的被执行人规避法律,恶意逃债,致使一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案件久拖不决,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度,而且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为此,泉山区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将3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以启动刑事审判程序,依法追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对一批逃避法律的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震慑力,从而促进执行案件收结案的良性循环。
我国法院到底有没有预立案的说法这个法律没有明确的概念,实际上就是指的立案审查。参见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司法机关已经立案,逃跑两年也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终身抓捕。 2、《刑法》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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