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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房产按揭如何划分

2024-11-11
1、在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且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而按揭贷款则为其个人债务。然而,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则归个人所有。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及其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应予以补偿。 2、如果房屋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那么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的部分,应予以补偿。 3、如果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以双方共同认可的共有财产出资的,那么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时将按揭贷款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应考虑出资数额比例悬殊、婚后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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