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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保修期过后,属于侵权,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损失,增加赔偿金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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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四十条规定,对于售出的产品有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售出产品的质量问题,首先应当对购买者、消费者承担责任的主体是销售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除外)。销售者和消费者存在直接合同关系,销售者不能以其售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是生产者或者供货者造成的,来推卸自己应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如果销售者不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对此,生产者或者供货者也不能推卸自己的责任。
顾客在超市消费买到了变质商品,当然是由超市负责,但由于商品是在保质期内,且超市在问题出现后积极处理,因此,不存在超市故意欺瞒消费者的现象,可由超市向商品供货方或生产厂家追责。至于误工费的问题,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其中有个特点你可以参考: 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 也就是说,如果是顾客的可能取得收入的时间的话就存在误工费的问题,而不是,例如:下班后购买了东西回家发现商品变质因此找商家协商解决这一现象就不存在误工费问题。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按照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等意思表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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