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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法定条件如下: 1、合法有效的债权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
债权转让需要的条件有: 1、债权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权人与第三人依法达成转让协议; 3、债权根据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和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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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这一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和集体利益受到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转让债权。例如,某甲单位与某乙单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达成企业间借款协议,某甲单位向某乙单位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2年,收取高额年息 某甲收取一年利息后,某乙逾期未偿还贷款本金和其他利息。某甲如果此时诉至法院,要求某乙偿还本息,法院虽然会支持乙之请求,但也会对某甲已经收取的利息和对某乙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追缴。如果某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某丙可以作为受让人起诉,并要求乙方偿还转让后的债权。这种转换后,案件从原来应该处罚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纠纷转变为合法的债权追偿纠纷。法院不能再惩罚某丙,这将极大地损害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因无效转让给受让人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应当予以赔偿。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债权转让有以下限制的条件: 1、债权转让不得有禁止转让的约定; 2、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3、债权转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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