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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纳土地出让金,按照40年后土地评估价格按照一定比例计算。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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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方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1、印花税成交价×0.05%(暂免征收)2、营业税购买后超过5年(含);普通房屋出售的免征-营业税购买后超过5年(含);非普通房屋出售的。计算方法:(销售价格-购买价格)×5、6%购买不到5年的住宅销售。计算方法:销售价格×5、6%3、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价格-购买成本-合理费用),按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目前朝阳成本价房如查不到原值的可按照合同价的全额1%征收个税;免税条件:(1)自有唯一一套住房且居住五年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2)对出售自有住房与购买价无差额的,可根据原购买房产发票免除征收。4、土地增值税(国土局)应纳税额=成交价的1%免税条件:(1)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3)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4)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5、城市维护建设费用税由卖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时缴纳,按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计算,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时也不缴纳。6、教育附加费该税在卖方需要交纳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下交纳,并按照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进行计算,若无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也无需缴纳该项费用。优惠价格补充为成本价格以优惠价格(标准价格)购买房地产的,需要补充房地产价格后,变更为住宅成本价格:当年成本价格(城八区1560元/平方米)×建设面×6%=上市可交易7、成本价格上市补充土地转让金以成本价格购买住宅或变更为成本价格的优惠价格购买住宅,需要上市的,需要补充土地转让金:当年成本价格(城八区1560元/平方米)×建设面×1%=上市交易后成为商社8、经济适用住宅补充土地收益金(1)2008年4月8日前签订住宅合同的,按5年合同价格支付土地收益)。(2)2008年4月8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满5年出售的,按出售价格和原购房价格差额的70%缴纳土地收益金。经济适用住宅管理住宅生产证上写着经济适用住宅管理,住宅不是经济适用住宅,不是法律法规强制禁止交易的住宅。经济适用住宅转让时需要支付土地转让金的10%,转让住宅只需要支付3%。由此可见,搬迁住宅不能视为经济适用住宅。(安居房.康居房.危险搬迁房.绿化隔离地区)合同价格×3%征收税金即可。9、测绘费各区规定不同,一般200元左右2、买方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1、印花税成交价格×0.05%(暂时免除征收)2、权利税(1)普通住宅个人购买家庭2套住宅的,即合同价格×3%征收的个人购买家庭首套住宅,90平方米以下的,按1%征收,即合同价格×1%的90-140平方米合同价格×1、5%的140平方米以上均按3%征收。(2)非普通住宅成交价格(合同价格)×3%(超过140平方米或50年商业办公室相同)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税费有:1、5%的契税;0.05%的印花税;3元/平的交易费;1、36元/平的测绘费;200元权属登记费取证费;差价5、5%(房产证不满5年)的营业税,房产交易利润20%或房价1%的个人所得税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因此,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的通知》相关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根据文件规定:普通住宅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含1.44倍)。 2、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3、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应征税的,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1.5%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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