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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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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根据上述规定,护理费的计算应视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算标准。 (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二)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需要赔偿看护费,交通事故看护费的标准如下:看护费的看护费根据看护人的收入状况和看护人数决定看护期限。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则根据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用护理人员,则根据同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个人,如果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有明确的意见,可以参考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立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人数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受害者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受害者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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