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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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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吸引客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妓女被捕的,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为人可以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请求公安机关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主动消除或者减少违法后果,证明自己被胁迫或者欺骗,实施立功表现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即所谓的“收教”,建议委托律师协助争取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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