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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
根据“谁主张、该举证”的原则,商标侵权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如果被告进行积极抗辨,此时被告应对自己行为承担证明责任。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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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名称,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二)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同或者不同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通过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解。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首先要明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然后针对各种侵权行为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具体形式,侵权商品的数量,侵权行为(或侵权商品)的准确发生地点。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有: (1)被侵权人在先权利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等); (2)被请权人产品样本; (3)侵权产品样本; (4)购买侵权产品证明(如发票等) (5)为各种侵权商标或者侵权商标商品及包装进行印制、仓储、运输、邮寄等行为的单据。 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提出的证据提出质疑,可以以该注册商标已被商标局依职权撤消,自行注销,与原告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者商标转让合同等证据,来反驳其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侵犯商标权的例外有: 1、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提供前三年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被控侵权人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主张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主管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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