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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
以下情况法院开庭时间可以推迟: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五条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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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提供借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也可以称为出借人。借款合同的物仅限于货币,即金钱,因此借款合同只是借贷合同之一种,属于消费借贷的范畴。消费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量货币或者实物借给借用人处分,借用人依照约定返还同种货币、实物的合同。借用人返还的金钱或实物非原物,而是种类物。这是借贷合同区别于借用合同、合同的标志。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但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借款关系比《合同法》涉及的要广泛,除此之外,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将第20种案由规定为借款合同纠纷,具体包括两项:一是(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和企业之间借款纠纷;将第21种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案由第20种第(2)项仅适用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尽管法律和司法实践不保护这种借款关系,但这种借款关系及其纠纷却大量存在,故单独列为一项案由。《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据此可知,民间借贷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也包括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属于借款合同之一种,但为遵从民间习惯和司法实践,将自然人之间及其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称为民间借贷纠纷。。
被2112年11月13日公司无故辞退公司拒不开离职证明也不提供经济补偿金无奈朋友于2112年月11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并立案劳动仲裁于2113年4月初第一次开庭公司提供考勤证明其中出差时间为公司领导签卡确认公司以签卡未盖章为由说朋友为旷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现在公司又提出签卡领导要出庭作证我朋友未出差为旷工。于是仲裁厅准备再次开庭。朋友非常郁闷其实朋友只想拿到仲裁裁决即可向法院申请但仲裁迟迟不出据仲裁结果从立案至今都有半年了仲裁厅明显偏向公司方向多次在第一次开庭时对朋友说是一裁终局不得向法院上诉。朋友对仲裁厅失去信心仲裁厅这样一拖再拖不晓得什么时候是个头是不是第二次开庭后又找出莫须有的理由再开次庭。。。。朋友该如何才能摆脱目前尴尬的局面公司在第一次劳动调解时伪造朋友离职申请说朋友自离这次又是说朋友旷工(实际为出差)不符合录用条件真不晓得还要搞些啥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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