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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主体要件。 ...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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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属于在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成为新罪名。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客体是赌场,客观方面表现为营业性地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即《刑法》30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多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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