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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交通运输...
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运营单位应当先行抢救受伤者,并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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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终止轨道交通线路运行。经批准轨道交通线路暂停、终止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安全生产、城市管理、财政、规划、建设、价格、、卫生、质量监督、国有资产、工商等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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