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
(一)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纠纷风险级别处置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二)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领导和卫生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各有关部门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纠纷风险水平处置的要求及时赶赴现场。(2)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如实向医院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组织相关医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对患者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接待患者,向家属通报并说明相关情况。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进行封存和启封。病人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尸体移至殡仪馆。如果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有异议,建议患者按规定申请尸检。(五)保卫科工作人员或保安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和病房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院公共财产安全。;二、三级风险医疗纠纷负责报警,并向警方提供有关人员非法闹事的证据。(六)公安机关民警到达后,医务部门负责向民警介绍纠纷的基本情况,与民警共同做好患者的教育和引导工作,引导患者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公安机关依法强制移尸的,医院(卫生院)保卫和后勤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强制移尸。(七)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由医院(卫生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介绍情况,并与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新闻稿。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发生医疗事故时,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困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生检查室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生双方的情况下封存和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3人已浏览
128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17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