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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陪领导饮酒导致死亡的,应该算是工伤。即便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酒宴召集人和劝酒者也要负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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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从道理上说,如果请客人以及同桌人明知他超量,又劝酒,或看到他喝多了后,没有及时抢救,应该有责任。用法律语言说,如果其他人对其喝酒死亡有过错,就有责任。但对于亡者家人来说,要证明这个事实是比较困难的。在实践中,有判决同桌人赔偿的,当然只能是部分责任。 如果死亡与他人无关,完全是他自己喝多了,或者由于身体疾病等意外原因,而这些原因别人不知道,也没有理由应该知道,他人无责任。 既然在同桌喝酒,应该非亲即友,可适当补偿,协商解决。
这要看造成损害的原因与结果来确定是否需要陪偿,如果陪洒的人存在过错与不当行为时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没有过错与不当时不承担法律责任。在出现共同饮酒人死亡的情况下,其他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上的联系,是承担民事责任必备要件之一。首先,存在恶意劝酒的行为。如果是非强迫、礼节性劝饮,被敬酒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为法律、习惯所禁止,一般不宜界定为侵权行为,而如果强迫性劝酒,故意刁难、刺激等方式恶意劝酒,应当认为其存在主观过错,如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其次,明知对方酒量有限或发现对方饮酒后出现明显不良反应抑或是司机且饮酒后又必须驾车的,劝酒会给共饮者增添现实的危险性,就超出了善意的界限,从而也就具备了侵犯他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就可以认定侵权。再次,共同饮酒人明确表示其不宜饮酒或明确告知患有某些不能饮酒的疾病,在此情况下,造成人身损害的,其他共同饮酒人应当对其劝酒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劝酒者不知道其潜在的重大疾病,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突发疾病死亡,此时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第四,如果共同饮酒人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共同饮酒人存在劝酒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其劝酒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总之,共同饮酒人存在主观过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最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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