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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有关组织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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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有关组织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有关组织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无法同居的。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还有的情况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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