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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加班费计算基数工资是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广东某公司苏某因加班费发放标准纠纷诉至法院。苏某主张应当按照全部工资,即基本工资加各项津贴之和的所有工资为计算基数。而公司则为应当按照基本工资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那么,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到底是什么? 劳动合同中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每月实发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准。按照企业采用的工时制度不同,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对于采用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应当按照法定的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加班工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需要支付1.5倍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且不能补休,需要支付2倍的工资;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需要支付3倍的工资。 2)企业如果采用一定时间期限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具体到某日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时如果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并且平均每月延长的工作小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3)如果企业采用不定时工时制,员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按照工作量计算工资。除了法定节假日之外,企业不用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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