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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其他矿区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
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采矿罪的罚款数额根据采矿数量确定。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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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被告人吴某某、贺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查明,2006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吴某某与湖南省东安县大庙口镇坝头村2组组长童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吴某某等人一次性付清4万元租借大庙口镇坝头村鸭婆岩(大松岭钨矿平硐)用于开采钨矿。后吴某某等人便在鸭婆岩进行非法采矿活动,2007年8月吴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被刑事拘留。2012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贺某某与邓某某(在逃)商量,由贺某某、邓某某占干股,伙同吴某某继续在大庙口镇坝头村鸭婆岩非法开采钨矿,直至2013年4月被东安县国土资源局禁止。经鉴定,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大庙口镇坝头村大松岭钨矿平硐PD5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价值74.2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贺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采矿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贺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非法采矿包括无证采矿、擅自在未批准矿区采矿、擅自开采保护矿种、“越界采矿”的行为。
【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第一、二款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非法采矿罪罚金数额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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