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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可以依法申请缩短工作时间。如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来的劳动,使用者必须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书,减少劳动量,安排其他适应的劳动。对于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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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可以依法申请缩短工作时间。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1、《民法典》规定探视权的时间以及方式由双方共同决定,双方可以协议缩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不按照约定支付的,另一方可以起诉请求支付。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可以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或者劳动的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计件工作时间,是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对实际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地确立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其他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因自身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的其他工作时间。目前主要有在特殊情况下,对劳动者缩短工作时间,或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或采取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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