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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他人身份证违反《居民身份证法》。 2、依据:《居民身份证法》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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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具体说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订)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如果在他人知道并认可的情况下是能够的,否则冒用他人身份证违背了《居民身份证法》,隶属行政职责。《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做法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金,或者处十日以下拘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项限定的“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是指公民从事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某一活动时,出于各种目的,不出示自己真实的居民身份证,而使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冒用他人的身份来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信息,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有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判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关系泄露信息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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