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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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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然有效,对担保合同,担保法的规定就是应当写清担保范围的,债务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这个是涉及到协议管辖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协议管辖。但是需要注意三点: 一、是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性民事纠纷; 二、双方需要签订书面的协议,包括具体的内容;三、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
借款协议可以约定管辖的法院。当事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约定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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