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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原告:周**,女,28岁,汉族,现住:省***县***被告:**县***中心卫生院所在地址:**县***街道法定代表人:职务:诉讼请求1、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元(具体数额见附表)。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原告骑电动车时不慎摔伤,导致右肱骨中段骨折,在当地医院进行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伤口愈合后出院。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在**县***中心卫生院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术后原告右上臂至右手活动受限、麻木。而原告在做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之前,右手臂及右手活动均正常。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原告桡神经断裂。原告在被告处出院时,原告右手背麻木,虎口处麻木非常明显,握拳尚可,肌力较对侧偏弱,手指外展不灵活,拇指翘起困难,手腕抬起困难,经会诊确定为桡神经损伤。经被告与原告方协商,要求原告转院治疗,后来原告同意转院,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治疗。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诊断为“右上臂术后桡神经断裂”。**县***中心卫生院的诊疗行为直接造成原告组织器官损伤及右手功能障碍。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同时存在手术操作上的不当,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损害了原告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照《》第119条、第120条、第121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贵院依法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县人民法院具状人:周**201*年**月**日
1、甲方: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患方) 甲乙双方根据《处理条例》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2、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住址、身份证号、住院号、疾病诊断以及治疗结果 3、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4、医疗事故原因 5、赔偿数额 (1)医疗费:元; (2)误工费: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元; (4)陪护费:元; (5)残疾生活补助费:元; (6)残疾用具费:元; (7)丧葬费: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元; (9)交通费:元; (10)住宿费: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12)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 6、偿款给付时间 7、违约责任 8、其他 9、出院处理: 1 0、如为死亡患者,尸体处理 1 1、其他 1 2、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甲方代理人;乙方;乙方代理人;日期;见证人
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原告桡神经断裂。原告在被告处出院时,原告右手背麻木,虎口处麻木非常明显,握拳尚可,肌力较对侧偏弱,手指外展不灵活,拇指翘起困难,手腕抬起困难,经会诊确定为桡神经损伤。经被告与原告方协商,要求原告转院治疗,后来原告同意转院,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治疗。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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