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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是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内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应当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呢不予立案,并且要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的话,呢可以申请复议。从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得出来,刑事立案有两个前提, 第一、要有犯罪事实发生。 第二,犯罪事实发生之后,要有相应的责任人,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予以刑事立案。 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呢而没有立案侦查,或者是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在公安机关的,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之后,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则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这个时候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通知之后,应当予以刑事立案。
扒窃是盗窃罪的一种,通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对于数额并没有具体的要求。扒窃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行为具备以下条件的符合扒窃的立案标准: 1、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如交通工具上、大型商场等; 2、窃取的是他人携带的财物,如包里装的可控制的财物; 3、窃取的是刑法所保护的财物,如银行卡、身份证都可成为侵害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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