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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赔偿标准,一、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赔偿标准在事故中,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如果是负同等责任的,则其赔偿可根据下面的步骤: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3、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果违章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 4、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过失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章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1、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参照下列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对于超过交强险限额的赔偿,保险公司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保险中进行赔偿,一般承担超过部分的30%,被保险人负责赔偿剩余部分。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机动车损失保险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找不到第三方的;二、被保险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四、投保时指定驾驶员,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员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外而增加的;六、因保险期间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七、机动车盗窃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增加的;八、可以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保险规定的;九、不得附加本条款的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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