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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村委会书面申请 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口属地为原则,人户分离的,需人户一地后才能申报,但混合户口家庭(夫妻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
1、因家庭中有老弱病残,而达不到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完全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2、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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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申请程序 1、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2、远离城镇居住的大中型企业职工,由户主本人通过所在企业工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3、未设立居(家)委会的,居民可以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履行调查核实和报批程序。
一、要申请低保,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二、申报资料: 1.本人申请,并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需明确是所在地户籍); 3.导致贫困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情证明、受灾情况证明等。 4.家庭收入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 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填报情况;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批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批机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5、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申请条件:一,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二,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三,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四、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向管辖的居委会申报。 五, 居委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六、居委会将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明书提交事务所民政科验证。七、向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报区民政局审查。八、审查后,可向保障人员提交文件,建立卡管理,领取低保金。 办理流程 一,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二,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三,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四, 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五、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对申请人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六, 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七、向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报区民政局审查。八、审查后,可向保障人员提交文件,建立卡管理,领取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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