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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没有设立完成由发起人承担,如果公司设立成功,由公司承担。处理方法为: 1、和解: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
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筹备期间的债务。由于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 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债务由总公司清偿,即总公司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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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应当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限于此。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实务中,如果公司设立人(自然人)招聘劳动者从事公司筹建活动,如果筹建成功,设立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行为,因用工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由筹建成功的公司承受。如果筹建失败,则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如果设立人是自然人,其与雇佣的劳动者之间的争议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如果则筹建期间就发生争议,由于筹建中的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设立人才是真正的用人主体,双方关系属劳务关系,设立人应对员工承担用工责任,对筹建期间的债务,如存在多个设立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债务由法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应当对其全部财产的债务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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