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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人事行政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许可证设立人才服务机构、从事人才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外国人以及港、澳、台人员在我省求职、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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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可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任何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人才服务机构,须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4个月内申领许可证,并补办有关手续。
流动人员因原单位出资培训或出资引进人才发生补偿费用争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本人与原单位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二)本人与原单位无合同约定的,原单位可以按照培训或引进后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引进费用20%的比例计收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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