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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己的情形选择如下解决方式:协商与和解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提出协商意向时...
恳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 当事人也能够恳求办理专利管理的部们处理。专利办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专利办理机关。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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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己的情形选择如下解决方式:协商与和解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提出协商意向时一般可以向侵权方发送侵权警告函。这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无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被经常使用,而且还常取到较好的作用。侵权警告信的写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口气可以强硬,也可以缓和。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1、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专利的主要权项内容2、对方的产品或方法侵害了该专利权,希望中止或禁止对方制造、销售和使用的行为3、希望对方于何时就此作出答复4、如果对方不作答复,专利权人可能采取的措施。行政裁决或协调专利权人在侵权人侵权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进行调解。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在发现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后,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同时有权申请对侵权人的侵权事实和证据进行诉讼保全,申请强制令,禁止侵权人继续侵权行为。为保证经济赔偿的切实执行,专利权人在起诉的同时,可向受理法院申请对侵权人的等额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一、以和解结案。各有所得,是双赢的局面。二、资料来源:2017年01月13日人民网报道:魅族与高通缘何和解?2016年年末,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开发商”高通终于与国内通信领域最后一个“钉子户”魅族达成了专利许可协议。根据协议,高通授予魅族在全球范围内开发、制造和销售CDMA2000、WCDMA和4GLTE终端的付费专利许可,魅族在中国应支付的专利费用与高通向国家发改委所提交的整改措施条款相一致。该协议解决了高通和魅族之间在中国、德国、法国和美国的所有专利纠纷。《道德经》中说: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笔者认为,高通和魅族剑拔弩张之后的和解协议,对于双方而言是在“互撕”之后的一剂创可贴,是一个“敌友互换”的务实决定,也是一个福祸相依、祸福转换的辩证博弈。对于高通来说,2015年其同意交付发改委开出的9.75亿美元反垄断罚单,并降低在中国销售的3G和4G终端的专利许可费,貌似“吃亏”了,但是在这个新的“游戏规则”下,已有超过120多家国产手机品牌与高通重新达成了专利许可合约。这说明高通在阵痛之后,已经与大部分手机企业达成了专利共识,其收取许可费的商业模式被逐渐认可。对于魅族而言,和解后虽然会付出较高额度的专利许可费,但是总体而言利大于弊,理由有四点:其一,现阶段魅族在处理器芯片等核心技术层面上的专利缺乏,让其无法绕过高通这道坎。如果魅族与高通在专利许可的问题上一直僵持不下,除了已经在美国、德国、法国发起的对魅族的诉讼外,高通肯定会继续在全球范围内对魅族发起包括诉讼在内的一系列“维权”举动。在当下中国智能手机销量饱和的状态下,魅族的海外市场扩展若遭遇高通的“围剿”,其处境将岌岌可危。其二,魅族之前将消费者的诉求作为挡箭牌,但其站在消费者阵线上的“苦肉计”言论,并没有得到舆论的广泛支持,甚至被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是观念的退步。魅族必须通过主动努力实现“自我救赎”。其三,专利许可协议的签署为魅族的下一步发展扫清了一大障碍。魅族先后发布的十几款新机型,由于涉及与高通的专利纠纷,使得魅族不但在销售过程中遇到重重阻碍,高通的专利“围剿”还让其损失了不少现有用户。与高通的平等谈判顺利推进直至最终达成协议,将有利于魅族更好地聚焦产品,将更多的精力集中到产品的研发和行业转型升级中来。其四,魅族一直以来都是以使用联发科芯片为主,这也导致其无法抹去给市场和用户留下的中低端品牌的烙印。随着此次与高通签订协议,高通的标准化技术和高性能芯片能帮助魅族全力打造全新产品和服务,为魅族改变当下窘境以及竞争高端市场创造机会。2017年,国产手机厂商的出海速度将进一步加快,在此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之一便是专利壁垒。因此,国产手机厂商无论是直接将产品出口,还是在海外建厂生产销售,都必须进行专利分析预警和评议工作,同时在目标市场储备足够多的高质量专利,否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专利诉讼将难以规避,市场窘境将难以避免。
根据自己的情形选择如下解决方式:协商与和解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提出协商意向时一般可以向侵权方发送侵权警告函。这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无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被经常使用,而且还常取到较好的作用。侵权警告信的写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口气可以强硬,也可以缓和。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1、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专利的主要权项内容2、对方的产品或方法侵害了该专利权,希望中止或禁止对方制造、销售和使用的行为3、希望对方于何时就此作出答复4、如果对方不作答复,专利权人可能采取的措施。行政裁决或协调专利权人在侵权人侵权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进行调解。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在发现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后,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同时有权申请对侵权人的侵权事实和证据进行诉讼保全,申请强制令,禁止侵权人继续侵权行为。为保证经济赔偿的切实执行,专利权人在起诉的同时,可向受理法院申请对侵权人的等额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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