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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主张股东资格的证据五花八门,既有实际出资证明,也有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 裁判机构面对林林总总的证...
股东资格的证明方式:一般情况下,股东可以出具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出资协议等相关材料证明股东身份。若因客观原因导致股东不能提供前述的材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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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股权所有权发生争议的,一方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即证明股东资格的方式有: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公司股权已以其他形式转让或者继承,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股东资格的,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隐名股东能够证明下列事项就能确定股东资格: 一、隐名出资人确实已向公司实际出资; 二、隐名出资人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已对其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三、隐名出资人能够证明其以股东身份行使过股东权利,比如参加股东会、指派董事、获取分红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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