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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期间的财产可以平分。对非法同居行为应作出如下处理:一、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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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双方未,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关系。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三、解除非法同居时,对的抚养、教育和,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四、解除非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五、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六、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同居关系一般不能离婚,双方自行分开即可解除关系。但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目前已经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应视为事实婚姻,其婚姻效力也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补办结婚证后,办理离婚登记,或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经法院调解无效,确认双方感情破裂的,即可判决离婚。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双方并不具有婚姻关系。如同居期间有,双方可以协商子女的、以及问题,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属于共同所有,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则进行分割,如同居双方对子女的权、共同财产分割不能协商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和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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