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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一)所涉及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明确或者尚未公告;(二)请求...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一)请求人不是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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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一)请求人不是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的;(二)未写明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三)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四)明显不具备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
强制许可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三)给予强制许可的范围、规模和期限;(四)决定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五)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六)决定的日期;(七)其他有关事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一)请求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主体资格;(二)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三)强制许可请求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其理由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人对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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