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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
这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罚款100元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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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丢了应当申请补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内,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即年检合格标志)因故损坏或者丢失、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准备材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车管分所领取);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地点 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其他机动车任意选择车管分所办理。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一次性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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