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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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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处罚: 1、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情节承担如下处罚: 1、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据本条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食品含有严重超过标准限制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2)病死、死因不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牲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产品的;(3)国家为了预防疾病等特殊需要明确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5)严重的食品安全标准)严重的食品病源或者严重的食品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藏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或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引起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立案起诉。食用农产品栽培、养殖、销售、运输、贮藏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或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引起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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