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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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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你所描述的情况,目前法律没有禁止引产的规定。 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可能致判决离婚。
她有权选择生不生孩子,这是她的自由。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男方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如果夫妻在生育问题上的意见分歧最终无法协调,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如果丈夫提出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有没赔偿精神损失费一说,委托律师应诉,争取让对方少分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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