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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和集体组织,在合同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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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为合同当事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不适格,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如果是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受损害的第三人可以在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无效不可以主张利息,因为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且其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也是无效的,既然约定无效自然就是不可以主张利息的。不过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一方过错造成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损失按无效合同实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确定;如果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只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主张无效应受主体和时间的限制。主张合同无效,是为了通过确认合同无效,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或使其承担相应的债务,此时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应当是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欲使因无效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得到法院的保护,亦应有时效限制。这里所谓时间,是指时效。在我国,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这样做不会破坏当事人已经确立的事实,有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当无效合同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对其构成侵权时,此类合同仍然应认定为一般无效合同。 2、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合同,主张无效的主体,则不应受到限制,如对一份无效经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请求工商管理机关查处。工商管理机关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实际上也就否定了合同的效力。按照规定,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对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合同,有关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查处,这样,这些机关实际上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法院和仲裁机关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这是从民事权益、民事关系角度来讲的。有关行政机关对无效合同的违法当事人进行查处,两者之间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故不受民法时效制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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