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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这位先生/女士,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 首先,就您的问题我们为您进行一个初步的分析,您也可以不退,法律上没有绝对的事情,都是要根据您具体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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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通常在结婚时女方会带一部分的彩礼,如果之后又离婚的,如果对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可以双方进行协商,我国的相关法律对这项问题没有太明确和详细的制度进行约束,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被告方有权提交一份辩护词为自己进行辩护。
结婚彩礼法律规定如下:1、彩礼一经送出,一般是不予返回的。2、但下列情形例外:(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上述第(2)、(3)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三)婚前付款,给付款人造成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退还规定:有下列情形的,需要退还彩礼: 一、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给彩礼的一方因为给彩礼而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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