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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区别在于,听证是行政机关做出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意见,而复议则是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满已经做出的决定,依法向法定的机关申请复议。 一、听证...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我国两种正式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行政诉讼由法院解决,适用司法程序;行政复议通常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解决,适用相对简单程序。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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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本条的条旨可以概括为省部行为原级管辖及复议终局裁决。本条与《行政复议法》第30条,《行政诉讼法》第17条、第54条一样均为行政法中的麻烦条款,对本条的理解及适用在实践中也极易产生歧义。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从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来看,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第一,提出撤回申请的必须是申请人一方当事人,包括申请人特别授权的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对没有诉讼能力的申请人,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其他人均不能提出撤回申请要求;第二,撤回申请必须自愿。撤回申请是申请人无条件放弃复议的请求,不得强行动员申请人撤回申请,更不得强迫。且申请人附条件的撤回请求,也不能准许;第三,申请撤回必须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即标志着行政复议活动已完结。如果申请人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不满意,又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实际上已不可能。因为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生效;第四,申请人撤回申请需说明理由。复议申请的撤回是申请人的权利,但也应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因为在实践中有被申请人利用一些不当的手段,采取各种方法向申请人施加压力,逼迫申请人违心地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形,申请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则可能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存在,从而得不到及时纠正。这既有可能给国家造成一定的损失,又可能损害行政机关的形象,也一定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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