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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成立了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且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登记并成为商标持有人,或者以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名义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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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成立了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且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登记并成为商标持有人,或者以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名义申请注册,离婚时,该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现双方均要求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如果双方是以公司为商标注册人,就不存在夫妻共有的问题,该商标所有权就应为公司所有。只是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若继续拥有公司产权,须就此商标的经济利益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但当一方要求法院判决其继续享有该商标的使用许可时,就是一个法律难题。特别是双方对该商标的形成及驰名均做出过贡献的。 如一方不同意他方使用,法院能否以判决的形式许可其使用。我们认为,商标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即是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上独自使用该商标,并取得经济利益,也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事实上,许可他人使用是商标使用权的一个方面,既然是使用权,法院就可以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判决给一方使用。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成立了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且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登记并成为商标持有人,或者以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名义申请注册,离婚时,该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现双方均要求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如果双方是以公司为商标注册人,就不存在夫妻共有的问题,该商标所有权就应为公司所有。只是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若继续拥有公司产权,须就此商标的经济利益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但当一方要求法院判决其继续享有该商标的使用许可时,就是一个法律难题。特别是双方对该商标的形成及驰名均做出过贡献的。 如一方不同意他方使用,法院能否以判决的形式许可其使用。我们认为,商标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即是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上独自使用该商标,并取得经济利益,也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事实上,许可他人使用是商标使用权的一个方面,既然是使用权,法院就可以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判决给一方使用。
1.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限产权房屋,除应遵循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男女平等,照顾无过错方、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利于生产生活等一般原则外,还要充分体现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利益,平等,保护售购房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从而才能依法规范调整有关房改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解决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有限产权房屋的纷争。 2.首先应确定该有限产权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原则上只有属于婚后共同财产才能分割。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对双方共同投资取得产权的,当“部分产权”分给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后,应按所得房屋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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