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隐名投资者必须赢得同一项目公司和其他股东的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所有权代理的认识和同意,使公司内各当事人均认可隐名投资者的实际股东地位。隐名股...
隐名股东可以起诉确定其股东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公司法该条规定,要考量两个时间点的股东身份:一是提起诉讼时;二是股东会决议形成时。其中,提起诉讼时具备股东身份是必要条件。如果提起撤销诉讼时具备股东身份,而诉讼中其不具备股东身份,其诉权不因股份转让而消灭,应由诉讼提起人的权利继受人即股权受让人参加诉讼,否则,应认定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对于股东会决议形成时股东身份的情况,一般认为,只有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具备股东资格,而且在提起撤销诉讼时亦具备时,才能成为股东会决议撤销权人。通说亦认为,起诉时具备股东身份,而股东会决议形成时其不具备股东身份,但其前手具备股东会决议形成时股东资格时,亦具备撤销权人的资格,否则,不具备原告资格。股东会决议形成后,才取得股东身份的,不具备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的撤销权人的资格。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看第三人是否符合善意第三人标准 如果符合,是会保护的。 善意第三人需要符合以下标准: 1、第三人是善意的; 2、第三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3、需要办理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3人已浏览
398人已浏览
103人已浏览
16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