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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机构在承销非公开发行的新股时,将新股配售给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对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其参与证券承...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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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的需要量;(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三)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买卖有价证券、委托理财、借与他人或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配售股份总数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二)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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