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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的、不被禁止或限制流通的、适合于租赁的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1、融资租赁信托是对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租赁资产的来源以及出租人在各类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中所承担风险程度的一种描述。融资租赁信托并非是租赁的某种交易方式,而是表明参与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有谁这一状况。在融资租赁信托中,还可以分为直接租赁、转租赁或售后回租等不同的交易方式。 2、融资租赁信托中的委托人作为资金提供者,属于自主选定的投资项目,因此自行承担投资项目的风险,同时享有全部投资收益。出租人只是代委托人运作管理,既不承担此类资金运用的风险,也不享有此类资金运用的利益,而是收取一定的信托报酬。 3、运用信托财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即信托资金的运作方式为融资租赁。在资金运作上信托公司应按照租赁业务流程、所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及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办理。 4、融资租赁信托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就信托财产而言,除了货币资金而外,还有动产、不动产以及有价证券等其它财产。就资金运作而言,融资租赁物包括制造设备、医疗器材、车辆、计算机、房产等,除了不动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和其它财产外,都是可以租赁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数量的增多、担保行业规模的壮大,未来我国的担保公司发展趋势将呈现一体化的联盟形式。一体化联盟囊括了担保业务的上中下游企业,以担保机构为主体,以金融机构为核心,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拍卖行等中介服务机构为支撑,构建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与信息共享平台与联盟信用体系,构建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在一体化联盟中,通过信用审查的中小企业将享受到更为简便的贷款审批程序,降低审批时间与交易成本,并且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机会。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如何确定根据《合同法》第238条规定,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是融资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中有所不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不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出租人融资的代价。出租人参与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就是获取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的租金。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确定应充分考虑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出租人的出租利益包含了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其获得的合理的利润,也就是租赁物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包括购买成本和合理利润两部分。其中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可包括租赁物的价款、利息、保险费用等。其中: 1、租赁设备的价款,包括原价、运输费、安装费、向供货方预付贷款利息、途中保险等。 2、保险费。承租单位所租设备,由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合并计入租金。 3、利息。是指出租人为承租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是整个租赁期内所发生的利息负担。 4、手续费。是指出租人为承租人承办租赁设备所开支的营业费用和必要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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