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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抚养子女的费用是否可以减免?

2024-11-15
(1)如果给付义务的一方因为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那么他或她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如果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那么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那么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需要注意的是,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并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那么生父或者生母仍然需要承担抚养费。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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