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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强奸犯罪。我国《》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是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犯罪分子。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适用一般累犯的规定。 特别累犯是指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任何一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过失犯罪是与故意犯罪相对应的一种犯罪类型。行为人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之心里态度的不同是两者区别的关键。因此,要准确的界定过失犯罪的概念,首先就必须对犯罪过失和犯罪故意的区别进行分析。 对于故意与过失的区别标准而言,“国外刑法理论曾有过认识说、希望说、动机说、盖然性说和容忍说等等诸多见解。但是由于认识说将过于自信过失纳于故意的范围之内,希望说将间接故意拒之于故意的范围之外,盖然性说中的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大小的难以判断性,因而这几种学说目前已为多说学者所不采;唯有主张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相结合的动机说和容忍说为多数学者所赞同。目前,中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主张-容忍说。所以,在我国从行为人的认识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来分析,就成了具体区分过失和故意的界限的重要手段:在认识因素上,故意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失是应认识到而未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虽已经认识而同时否认了这种认识;在意志因素上,故意是行为人对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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