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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22-10-06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一款规定:“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导致其灭失或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1.质权人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对质物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坏或不作为使质物受到损害,这是在质押期间质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妥善保管的义务,也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即质权人应当像保管自己的物品一样保管质物,不得存有任何恶意。一般情况下,质权人对质物的管理,应以具有相当经验或知识及诚实信用之人所用的注意。同时,质权人所负的此种注意的义务,是一种比处理自己事务须尽更多注意的义务。质权人一旦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对出质人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这种保管义务,应贯穿在对质物占有的整个质押期限内,不得懈怠。此外,对质物的注意义务,当然也应扩及到对质物所生孳息应尽之义务。在质物因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遭受损害时,出质人即可基于所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质押期间,非质权人的原因而使质物灭失或者毁坏的,则质权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时的补救措施。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是指质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对质物未尽或未尽到应有的注意而有可能使质物遭受损害。要注意,这里质权人的行为只是使质物有可能遭受毁损的危险,而质物并非已实际遭受毁损。所以出质人并不能向质权人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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