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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探视时间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双方协商来决定。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
可以的,具体由双方协商。探视权的规定时间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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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可避免的使一个家庭分裂,在离婚时,小孩的抚养权是争议的焦点,在离婚以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享有探视权,而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探视权就是探望权。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诸多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而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夫妻离婚后,一般情况下小孩是随父母一方生活,另一方会支付抚养费并要求按期探望小孩,如果夫妻双方关系不好,很有可能会阻止探望。那么,对于小孩的探视权,我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探视权法定属性、就探视权发生争议该如何解决等。首先,探视权是我国规定的法定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后不抚养的一方需要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并且双方协议优先。从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的内容来看,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法定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对此,双方也应当协商。但是,为了子女的良好的健康的成长环境,如果探望方对子女有不良影响的,这个探望权将会被法律剥夺。其次,探视权作为法定权利,如果夫妻对此发生争议,也可以就单独提起诉讼。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对此具有法定的诉权,及如果在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另外,对于探视时间,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个是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的。约定一致后则需要按照这个时间来进行探视。如果子女能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的,还应该听取小孩的意见。所以,说要低,离婚之后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探视问题,都应该本着从照顾小孩的角度出发,要为小孩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健康的环境,最好是能够协商一致,这样对小孩更有利。
离婚后的探视时间规定是:探视权的具体时间期限等相关问题,由男女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如果男女双方不能够就前述事项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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